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公权不得非法侵越私权——再论民政局等不能替代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戚珊珊; 高岩民事诉讼民政局私权公权事故责任机动车道依法认定

摘要:2005年4月2日19时30分许,王昌胜驾车将一名60—70岁男子撞倒在另一侧机动车道内,恰遇吕芳对向驾车驶经该路段,从该男子身体上碾过,致该男子死亡。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公安局接警后未能查明该死者姓名,遂依法认定王昌胜、吕芳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害男子不负事故责任,并及时在《南京日报》上刊登认尸启事。因在规定期间内未有人认领,即按照省市规定将该男子尸体火化。两肇事车均在天安保险江苏公司投保了第三人责任险,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20万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