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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病假期间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马军; 朱军巍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受伤指派假期曼公司医疗设备

摘要:基本案情第三人张某于2005年6月29日到原告霍夫曼-耐固-鲍氏医疗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夫曼公司)工作,并签署《新进员工试用表》和《安全责任协议书》,工作岗位为精工车间车工,试用期3个月,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7月13日,张某向原告霍夫曼公司提交医院的假条,请假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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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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