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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项下 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

作者:叶海涛财产保险合同约定条款上海分公司效力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被保险人保险标的

摘要:原告:劳伟星。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01年9月17日。原告就其所有的一辆小客车向被告投保,保险单有关栏目载明被保险人为劳伟星。保险标的为家庭自用、八座国产万丰SHK6470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险险别分列为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876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9月18日零时起至2002年9月17日24时,保险费为340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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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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