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民许司法解散制度公司法股东利益股东表决权公司经营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原则性
摘要: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确立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按照该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虽然公司法对司法解散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司法解散的适用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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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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