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祥青受贿犯罪司法认定干股法律若干问题国家工作人员股权转让受贿数额
摘要:2007年7月8日,“两高”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为了正确理解、适用本规定,下面笔者着重探讨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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