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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在案件上诉期间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另行组织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法院调解上诉期间民事案件房地产开发公司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组织

摘要:编辑同志: 我院在审理甲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某(自然人)房屋买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已判决乙某归还甲公司不当得利款。但在上诉期间内,双方又申请法院调解,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一种意见认为,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始终,在判决书尚未生效前,仍属一审法院审理中,故法院可以出具调解书,以实现化解纠纷,案结事了之目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判决宣判日期为结案时间,即一审法院法官宣判权已行使终止,不应再有任何审判活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本案裁判已经作出,故不应再调解.否则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两种实体处理,有违程序公正。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王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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