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非国有公司收受财物裁判要旨国有单位直接客体廉洁性中从事犯罪主体
摘要:<正>【裁判要旨】对受贿罪中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应严格依据其行为时是否属于正在从事公务,而不论其原先具有何种身份。对于转委派人员,因其第二次受委派后的行为并非从事公务,故不能认定其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其利用职权收受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不能构成受贿罪。[案情]被告人孙浩栋,男,系南京市邮政局职工,南京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2003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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