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文春; 肖建国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松洲信丰萤石矿变更登记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
摘要:<正>案号一审:(2005)信法行初字第10号二审:(2005)赣中行终字第39号[案情]原告:信丰新田萤石矿场。被告:江西省信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8月15日,投资人余松洲向信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信丰新田萤石矿场企业设立登记,并由合伙人余松洲同何月来一起前往信丰县工商局,由何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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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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