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临萍行政审判物权法权利保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适当补偿公权力人民
摘要:行政机关基于公益之目的合法实施公权力,致人民之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损失,而由国家予以适当补偿之制度,使得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保护之间得以获致一定程度之平衡,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而剥夺或限制人民之权利时,人民应予容忍,但是对其权益所受之损失,则可以请求补偿。此种基于“容忍,但可获得补偿”原则的权利,一般称之为“公益牺牲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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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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