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辛欣实体正义陈建明证人证言土地范围行政诉讼证据土地管理部门东山镇出庭作证镇人民政府三人
摘要:<正>案号一审:(2005)吴行政初字第0019号二审:(2005)苏中行终字第6号【案情】原告:陈建康。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陈建明。2005年3月.第三人陈建明因其所有的吴中区东山镇西新街马家弄10号房屋已属危房,故向被告申请要求进行危房翻建。被告根据第三人申请,在土地管理部门对第三人的土地原始档案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同意在原土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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