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德强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宜都协议内容当事人刑事
摘要: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许多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或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即调解书的主文的前一段,往往都有“经审理查明”的表述。笔者认为,在有的调解书中不应写入“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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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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