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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聊天室“”的行为认定

作者:于同志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聚众淫乱罪情节严重聊天室裁判要旨撤回起诉互联网传播互联网视频通讯终端

摘要:<正>【裁判要旨】非牟利为目的主持互联网视频聊天室进行""的行为.属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如果情节严重,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数量达不到法定要求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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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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