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以好处费、干股等形式收受贿赂的司法认定

作者:李宇先; 黄燕司法认定收受贿赂行贿人国家工作人员既遂财产利益受贿数额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国有公司

摘要:以好处费形式受贿,受贿人占有的是行贿人所有的财物,行贿人欲通过行贿让受贿人为自己谋取利益。干股本身是一种财产利益并且能带来财产利益,因此干股可以成为受贿的对象,而要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关键,就是行为人收受干股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并给他人谋取了利益。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