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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到手的金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金额标准高级人民法院行为性质行为构成犯罪结果

摘要:编辑同志: 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5000元,但最后只得到1500元。对该案中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2000元,而黄某实际敲诈勒索到手的金额为1500元.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占人贵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理由是:敲诈勒索罪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敲计物索的行为,且其敲诈金额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即构成该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理由是: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虽属行为犯,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行为人实际敲诈勒索得逞的金额来认定既遂金额。被告人黄某只敲诈到1500元,故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徐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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