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解聘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任职
摘要:编辑同志: 乐某系我院曹聘用多年的书记员,于去年3月份被解聘,乐某在我院审理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件中担任原告的诉讼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乐某曾担任过我院的书记员,与审判员人员关系特殊为由,申请乐某回避。对此,我院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乐某是被解聘的书记员,本身就是临时工,不符合《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范围”,故不适用回避制度。第二种意见认为,乐某虽是临时工作人员,但乐某多年担任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曾是同事关系,在法院参加诉讼活动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应当参照有关法官的回避的法律规定。 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黄卫平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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