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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制度

作者:李广宇诉讼和解制度行政诉讼社会矛盾纠纷社会多元化行政争议化解矛盾判决方式合法权益

摘要: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现实意义。行政诉讼的首要和最直接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只有正确、及时地解决了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价值目标才能够实现。实践证明.刚性判决并不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惟一手段。由于违法或合法的单一判决模式与行政活动的高度复杂性相比,存在着固有局限性,所以,在有些情况下。一味硬判,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有可能激发更大的矛盾。导致“官了民不了,案结事未结”。更有可能造成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不信任,导致行政裁判的公信力严重下降。相反,如果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人民法院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对于快捷、妥善、彻底地平息纠纷、化解矛盾,往往能够发挥刚性判决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由于社会多元化、复杂化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凸显的形势下,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对于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意义尤其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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