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静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纠纷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权利人行为人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类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即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侵犯权利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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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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