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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作者:蔡世军民事强制执行股权股东资格民事权利被投资企业公司管理执行标的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股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是股东投资权益的简称,具体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本文所指的股权为狭义的股权。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首次以实体法的形式明确了股东具有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两大基本权能。由此可知,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等其他权利,而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股权基于投资产生,以股东股份或出资额计算其经济价值,其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可转让性,可以用于满足债权受偿之需,因而可以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但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标的,与其他执行标的明显不同。由于股权是股东对被投资企业所享有的综合性权利,因此,股权的强制执行必然涉及到被投资企业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时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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