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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权自主实施补充养老保险——评卢某诉某百货公司返还补充养老保险纠纷案

作者:陈健全补充养老保险金百货公司保险纠纷案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职工代表大会自主企业决策管理

摘要:案情 1997年12月,江苏省南通市某百货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了“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奖优罚劣、视贡献大小作不同处理)、发放范围和对象、计发办法、决策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并授权基金管理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从当月起百货公司出资向劳动保险管理部门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职工个人并未缴费。为管理好该项基金,百货公司于1998年1月成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理事会,由公司的工会主席等人员组成并行使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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