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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规避行为的现状分析及规制

作者:江伟; 王铁玲地域管辖规避行为民事诉讼法法院管辖规制现状一审案件法律条文

摘要:管辖是当事入诉权得以实现和法官审判权得以行使的前提条件。一国法院具有不同的级别。而上、下级法院就受理第一审案件又分别行使着不同的分工和权限,这是级别管辖的问题。而在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的第一审案件范围也存在着权限的划分。这是地域管辖问题。又被称为属地管辖或土地管辖。即“以诉讼事件与法院管辖区域间有某种法律关联作标准,定其管辖之谓。”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又称其为审判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不惜笔力对此作了细密的规定。尽管如此,司法实践中规避管辖、制造管辖争议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各国通行的“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以及强制性的专属管辖规定,限制了当事入的选择余地。相应地也限制了规避管辖的操作空间。相反,在特殊地域管辖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特殊地域管辖制度的标准不统一,法律条文的规定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造成规避管辖的行为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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