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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单独设定抵押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屋效力企业破产案件国有企业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编辑同志: 我院审理了一起国有企业破产案件,该国有企业的房屋设定了抵押,但其划拨所得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这就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6号《关于破产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3条第2款之规定:“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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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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