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鸣; 刘炳荣公司诉讼股东解散人民法院新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公司解散强制解散公司经营
摘要: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是公司解散的一个种方式,属司法强制解散。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称为解散公司诉讼。新公司法以赋予了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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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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