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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数额及转移赃物的认定

作者:陈克娥; 施国峰作案工具透明胶带犯罪所得概括故意犯罪工具暴力手段既遂吴兴区公诉机关主观故意

摘要:<正>■案号:(2005)湖吴刑初字第174号【案情】2004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墙纸刀、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尾随1辆丰田轿车伺机抢劫作案。当轿车行至湖州市吴兴区茅安前165号处停车时,被告人沈某上前打开汽车门,进入车内,拿出事先准备的墙纸刀架在被害人施某某的颈部,当场劫得被害人施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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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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