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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作者:黄年威慑不战而屈人之兵刑法理论人类社会法律制裁心理因素司法领域贝卡利亚

摘要:威慑,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斗争形式,无论在政治、经济、军事还是科技等领域都存在威慑。有效的威慑,通过心理因素的作用来影响、制约和改变人们的思想、感情与行为,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作用。在司法领域,威慑主要用之于刑法.是传统刑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著名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早巳指出,法律存在之主要目的在于威慑再犯。传统或古典意义下的威慑是完全威慑,在此观念下.刑罚就在于剥夺犯罪人之利得,以达到完全威慑犯罪人再犯之目的。而威慑较现代的意义则是最适威慑(也有人译为最优化威慑),其含义是指,法律制裁的目的非在达到完全威慑.而是在求得威慑的效果维持在对社会之边际利益的贡献.等于其对社会所产生之额外的边际成本。在宪政国家如美国和德国,威慑虽是刑法的主要功能.但具有威慑效果的并不仅仅限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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