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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困境——谈非集体组织成员能否成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买主

作者:陈建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私有房屋组织成员集体经济买主城市化进程

摘要:农村私有房屋是指农民个人所拥有的用于生产、生活的自建自住的农舍。这种农舍主要建在宅基地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把大量的私有房产留在了农村以及其他原因如继承等。使一户拥有了多处住宅,这样在现实中出现了大量的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但又基于房价上涨等现实原因。使许多合同当事人在协议签订之后,甚至很长时间后。又以违反法律的规定为由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那么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底能否成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买主?这一问题既关系到财产权的稳定性和交易行为的安全性。也关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既是“三农”问题中的一个新课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还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要直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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