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人民陪审员主体资格相关问题研究——以陪审制度价值衡平理念为视角

作者:李飞坤人民陪审员制度衡平理念制度价值主体资格全国人大常委会文化程度大学专科

摘要:陪审员的学历层次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立法对人民陪审员的学历层次要求较高,法院亦强调陪审员的学历层次,并以此作为选任工作的成绩予以肯定。另一种观点认为,陪审员应从社会普通人中产生,其学历层次也应代表社会普通人的高度,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社会高层次人士不能代表社会多数意见。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