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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的民商案件诉讼费不应低于撤诉案件的收费标准

作者:潘辉; 彭大祥撤诉案件驳回起诉收费标准诉讼费民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收费办法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9月1日印发的《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至50元。”“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199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70号《关于几种案件诉讼费问题的复函》(下称《复函》)又规定:“对驳回起诉的案件,应按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从80年代至今,全国法院对驳回起诉案件的诉讼费均是按每件50元的标准收取的。经多年的审判实践检验,人们普遍认为,驳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定得太低,与飞速发展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应当重新调整。值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法院正在修改诉讼费收费办法之际,笔者就此阐述一些个人的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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