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抵押物转让受让人高级人民法院借款纠纷执行程序终审判决
摘要:编辑同志: 对债权人甲银行与债务人乙、丙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某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乙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丙公司作为抵押人对500万元借款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后在执行程序中,乙公司在没有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将涉案抵押物无偿转让于丁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物过户登记。请问,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丁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部级期刊
人气 308872 评论 20
北大期刊
人气 122392 评论 44
人气 88469 评论 25
人气 54450 评论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