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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如何理解和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正文】

如何理解和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

第7条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贷款利率印刷版本出借人债权人

摘要:编辑同志: 我院在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时,有两种不同内容的“第7条”印刷版本的审判手册。第一种是: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第二种是: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我们在法院档案室调取的是第一种内容的文件。请问两种不同内容的审判手册哪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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