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波法定竞业禁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义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
摘要:一般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在法定竞业禁止主体离职后,若其与任职企业并未签订任何书面竞业禁止协议,则其无需继续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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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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