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纠纷案抚养费胎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法律关系不同意见摩托车审理
摘要:编辑同志: 我院受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4年7月26日,原告程某之夫驾驶摩托车与被告黄某驾驶的小型货车相撞,程某之夫当场死亡。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包括其腹中胎儿的抚养费等赔偿款。审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未出世的胎儿不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其名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待胎儿出生后,再继续审理,如是活体,则可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是死体则没有相应权利。请问,哪种意见更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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