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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忘物的认定——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

作者:杨卓人民检察院西安市遗忘物国权盗窃案车辆停放高尔夫球杆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2004年某日凌晨,被告人韦国权(系出租车司机)驾车途经某地,发现一辆白色凌志400型轿车停靠在机动车车道,四个车窗未关,车灯未熄,车中无人。约一小时后,韦国权再次路过此处,发现该车仍然停放原处,即潜入车中,又发现车钥匙未拔,且也无人对其干涉,便将车开走,藏匿于某停车场。随后韦国权发现了存放在车内的失主身份证、名片、手机、皮鞋、高尔夫球杆等物品及200美元。韦国权将这些物品挥霍、使用、藏匿,还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车牌。9个月后失主发现了被盗车辆,公安机关将韦国权抓获,将被盗车辆以及高尔夫球杆等物品发还失主。经鉴定,涉案凌志轿车价值人民币373380元。案发后,韦国权自愿拿出2万元补偿失主。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韦国权犯盗窃罪,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韦国权辩称:涉案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车窗未关,钥匙未拔,车主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所以该车辆是遗忘物,不是盗窃犯罪的犯罪对象;被告人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车开走,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规定;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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