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旺林; 姚兵兵专利侵权诉讼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纠纷案件实质审查发明专利专利授权民事诉讼法
摘要:由于我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因而权利基本稳定;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不进行实质审查,权利稳定性相对较弱,同时专利授权、复审与专利侵权分属行政和司法程序,因此,法院一般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对原告专利权人据以起诉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在答辩期内提出宣告无效请求申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9、10、11条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中止诉讼。中止问题已成为法院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方面权利人对中止时间过长,造成其权利难以保护而怨声载道;另一方面被告及公众对专利的授权轻率亦牢骚满腹,使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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