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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的基本原则

作者:孙文波; 江高蜂财产刑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本原执行机关民事执行立法状况优先原则罚金刑没收财产

摘要:参照性原则是指在财产刑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的规定应优先适用,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执行法的规定。就现行立法状况来看,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刑执行的规定仅有两个条文,其中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是罚金的减免,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是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也仅有两个条文,第359条规定的是罚金的追缴、减免和折抵,第360条规定的是罚金刑的委托执行;刑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条确立了民事债务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对刑法中涉及财产刑的条文作了更为明确的解释,但对财产刑执行的规定仅有3条,第9条规定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第10条规定了执行机芡币订蚕托执行,第11条规定了强制执行罚金的日期和妨碍罚金刑执行的法律责任。以上财产刑执行的立法仅仅涉及到财产刑的执行机关、财产刑的减免和分配等少数实体问题,而对法院内部权限的划分、执行的具体程序、执行措施和其他扣押机关如何配合法院执行等等均没有规定,实践中如果不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就会影响到财产刑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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