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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思考

作者:杨春华执行异议制度案外人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财产范围理论和实践执行过程执行标的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条规定奠定了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基础。但该条规定比较含糊,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产生了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5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这条规定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用通知的形式驳回案外人的异议;二是中止执行的范围限于异议部分的财产,但仍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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