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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时期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谈法院的应对——从实证角度对法院调解的再认识

法院调解工作面民事调解工作新时期当事人主义法官释明权再认北京市东城区社会矛盾调解程序

摘要:加强民事调解对于及时平复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是:调解率发展不平衡,呈现局部上升、整体下降的现象;尝试了庭前调解、民事简易法庭、积极指导人民调解、适当扩大调解主体、向当事人发放《调解程序告知书》、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等改革措施,取得了一些局部效果,但总体上仍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对此,笔者认为,当前民事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在于:“事清责明”的调解原则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使调解难度加大;当事人主观上对调解的排斥使调解空间变小;法官队伍的素质和结构导致法院调解能力不足;对法官中立地位的过分强调,降低了调解的灵活性和效果。针对上述制约民事调解工作的原因,笔者建议:通过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和设计符合当事人需要的调解程序,确立调解的当事人主义定位;强化、提高法官的调解意识和调解技巧;建立合理考核标准,提高法官的调解积极性;借鉴国外调解制度经验,充分利用现有司法和社会资源;加强对诉讼调解中法律操作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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