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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问题研究

作者:王帅; 奚玮民事主体地位胎儿权益诉讼当事人权利能力中国社会发展妇女保护出生时间自然人不公平偶然性

摘要: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未出生前,为母体的一部分,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自然无权利能力可言。“一旦赋予胎儿以权利能力,则流产无异于杀人,将对妇女保护和中国社会发展极大不利。”但胎儿乃未来的自然人,如适用上述理论,势必使得行将出生的胎儿权益得不到保护。对于胎儿,“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为保护胎儿在私法上的权利,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均有条件地赋予胎儿以特殊的权利能力,即赋予胎儿特殊的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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