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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卜传武; 田强贷款保证保险法律问题银行借款借款合同住房按揭保险公司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抵押权按揭贷款

摘要:2001年6月,张某为购住房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双方签订了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2001年6月-2004年6月),借款月利率为6.6%;张某如连续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等,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处分所抵押住房。同时,张某与银行又签订一份住房抵押合同,以其所购房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按照银行的要求,张某还投保了一份住房按揭贷款保证保险,以银行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当担保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而造成被保险人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承担还贷责任。张某购房后未能如约归还银行贷款,于是银行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张某应承担的借款本息。保险公司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拒付,双方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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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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