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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引用《刑法修正案(三)》中修改和补充的条款?

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资助恐怖活动罪直接引用严重后果个人犯罪放火罪案件判处

摘要:自1997年10月1日刑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五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刑法修正案施行后,能否理解刑法的内容自动更新.从而直接引用刑法相应条款?如判处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案件,是引用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还是引用《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又如判矩资助恐怖活动罪(个人犯罪)的案件.是引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还是引用《刑法修正案(三)》第四条第一款?请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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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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