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试析可撤销事同能否作为合同解除之对象

作者:高雁可撤销合同合同解除合同当事人试析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机构变更

摘要: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有瑕疵,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使之自始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