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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范分析

作者:郭俐; 王春光公司法规范分析股权转让协议金山公司连带清偿责任约定期限变更登记支付价款

摘要:2002年6月2日,玉河公司与金山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玉河公司将其在银海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金山公司,股权转让价款2000万元,协议自股权变更登记完毕时生效。对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银海公司向玉河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如果金山公司到期未支付全部价款,银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金山公司未能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玉河公司与其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诸法院,要求金山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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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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