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作者:孙付; 赵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国合同效力劳动争议劳动法

摘要:刘某于1996年到青岛开发区甲公司工作。2001年1月,青岛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甲公司进行改制,并明确规定改制后的公司必须与原企业职工签订五年以上的劳动合同。2001年5月,该公司改制为乙公司,刘某由乙公司安置在该公司工作。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