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计息货款2001年11月2002年12月2002年5月期限装饰材料起止时间损失计算不同意见民法通则主张权利贷款结算有效措施利息率约定欠款购买催收付息付款适时止损债务事由法定
摘要:2001年11月至2002年5月,赖某在徐某的建材商行购买装饰材料,偿付了部分货款,2002年6月经双方结算,赖某尚欠5.2万元,并出具欠条,未约定偿付时间。此后,徐某几次口头催收(无文字凭据),赖某推拖不付。2002年12月,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赖某付款付息。对本案赖某应否计付欠款利息.利息率损失计算的起止时间,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不应计息。依民法通则笨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徐某在贷款结算后.未适时主张权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且无约定偿付时间,不应就欠款利息损失提出诉请。二是应予计息:自结算日起,赖某确认了该债务,无法定延付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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