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科明; 王晓莉民事诉讼程序理念重构正当民事再审程序申请再审再审诉权再审之诉复查工作民事诉论法当事人主义非规范化司法实践生效裁判再审申请职权主义规范意义重新定位审理程序审前程序再审事由人权保障审理范围
摘要:复查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特有的概念。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采取的一种带有行政化色彩的非规范化、非程序性的内部处理行为;我国民事诉论法虽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但由于法律未对再审诉权行使的范围、方式、后果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一直由法院依职权主义根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对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因此当事人的再审诉权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实现.规范意义上的再审之诉尚未建立。为建立再审之诉制度,使再审的发生直接基于娄事人的再审请求,就必须对现行复查工作的性质进行重新定位,将其改造为诉讼审理程序,作为再审程序的审前程序。以确认再审事由是否存在。这是由复查工作作的内容所决定的,是人权保障的需要,符合对抗制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要求,也体现了效率理念的内容和要求。同时,对复查程序的审理内容、审理范围、程序规则等进行制度上的合理建构,以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的诉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