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三个问题

作者:刘亚平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理论与实践被执行主体权利人社会组织执行机构义务人申请人不成立异议赠与法院

摘要: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涉及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和义务人(被执行人)两大类。权利人的变更一般因继承、赠与、转让及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合并、分立、改制等原因引起。只要变更申请人有取得权利的依据或证明,原权利人或相关权利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法院执行机构在审查确认后,通知被执行人即可。此类执行主体的变更在理论与实践中并无过多争议,因此,这里侧重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问题作一些分析探讨。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