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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与再审制度

作者:高洪宾再审制度信访制度信访问题当事人主义价值取向纠错机制重要途径生效裁判有效形式法制轨道职权主义检察机关再审之诉申请再审法律限制权利滥用申诉诉讼法能动性抗诉权新证据法院监督司法纳入

摘要: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设计.都是基于“纠错”这一价值取向,其本质是一种纠错机制。信访是发现生效裁判有错的重要途径、检验再审成效的重要形式、监督再审的有效形式.从而实现再审制度的价值。完善信访制度,最终是要将处理信访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构建司法终极机制。解决涉法信访问题,要改革目前的再审制度.从职权主义转变为当事人主义,发挥当事人的能动性,即取消法院自行再审制度、限制检察机关的抗诉权,改当事人的申诉为申请再审之诉,同时,通过缩短申请再审的期限、明确申诉的法院、对提出新证据和申诉的次数进行法律限制等措施,规范当事人的申诉和信访行为,防止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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