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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P2P技术涉及的侵权问题

作者:谭筱清; 王璐p2p技术侵权问题napster公司2004年8月2001年2月界定法律适用问题版权侵权案st公司美国联邦承担责任音乐作品唱片公司合法权利服务形式态度改变法律规定美国案例法院版权人实质性侵犯行为原告被告

摘要:2004年8月,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肯定了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被告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不应对侵犯原告音像制作组织(METR0-GOLDWYN—MAYER,下称M—G—M)音乐作品版权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判决。④而该法院2001年2月对美国唱片协会和唱片公司诉NAPSTER版权侵权案的终审裁决是:认定网站构成帮助和替代侵权,要求NAPSTER公司停止侵犯版权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上述两个案件均涉及于P2P技术②形式,由于服务形式存在实质性差别,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究竟是美国法院的态度改变,还是法律规定使然?!本文通过对两起美国案例的评析,提出我国对P2P技术涉及帮助侵权与替代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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