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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兼谈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的协调

作者:王燕华; 杨惠星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抵押权房地产管理部门2002年12月2003年1月房屋买卖合同产权证身份证作为本人伪造约定受理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12月17日,王某向汤某借款4万元,并将其本人的身份证及所有房屋的产权证交给汤某作为抵押,王某仍实际居住于该房屋内。12月25日,汤某伪造了一份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汤某以38.6万元向王某购买讼争房屋,并于同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让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受理,并于2003年1月19日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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