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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管箱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茆荣华; 童凌; 王佳保管箱业务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保管人委托合同租赁合同格式条款举证责任

摘要:保管箱业务是自17世纪中叶开始在英国萌芽的。至今200余年间,尤其是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银行出租保管箱业务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十分普及。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上海分行率先在广州、上海推出了保管箱业务。20年来,保管箱业务以其安全性、保密性得到了人们的认同,业务量逐年呈上升趋势,并发展成为各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随着2003年初在上海两起银行保管箱合同纠纷的出现,使人们认识到了在这项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潜在风险。如何认定合同性质?如何分清民事责任?如何完善这项服务?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不可回避的新问题。此期编发茆荣华等三位同志的文章,会给我们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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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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