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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权的具体规定

检察职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治建设社会经济权力机关

摘要: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具体职权的规定是其重要内容。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与1983年第一次修正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进行对照可以发现,1983年第一次修正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权力机关通过修改立法的方式不断赋予检察机关新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领域逐步实现了从刑事领域向民事、行政领域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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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人民检察》(CN:11-145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人民检察》以“交流经验、指导业务”为宗旨,及时反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交流推广各地检察机关工作经验,探讨法学理论、检察理论以及检察制度建设、法律适用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详实地记录我国检察事业及相关法学理论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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